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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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3-22 15:15作者:陕西会计来源: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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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办会〔2024〕2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陕西省财政厅批准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二、报备时间及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5月31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提交)。

(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3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五、相关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完成后,我厅将认真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我省的行业管理报告,于2024年6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会计司,并上传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

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各单位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联系人:会计处   石   睿

电   话:029-68936448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冰窖巷6号


陕西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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